(2014年4月8日粤交职院党〔2014〕13号印发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内设机构调整后的新情况,进一步明确二级教学部门工作职责,规范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教学部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会议成员根据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二级学院院长(主任)、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等人员组成,可安排综合办主任、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参加。会议组成人员为5人或7人,名单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实上级党委、行政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决议。 (二)研究制定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研究本部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等有关教学科研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等问题。 (五)研究本部门人员调配、考核、奖惩、人才引进和培养进修等问题。 (六)研究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科技开发、创收及分配使用方案,通报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研究与本部门有关的合同与协议,审查合同与协议的执行情况。 (八)研究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文化建设和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审议通过以本部门名义向上级组织提交的重要建议和工作报告。 (十)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应该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以下议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以党政主要负责人碰头和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定重大事项。 (二)“五合五分”原则。即:领导方向上合,领导方式上分;工作目标上合,工作职能上分;工作思路上合,工作职责上分;重大问题上合,一般工作上分;工作关系上合,工作制度上分。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党政联席会决议时,成员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支持,充分发挥个人专长,努力形成整体合力。要依据分工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日常工作;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成员个人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必须向党政联席会议详细汇报。 (四)符合法定人数原则。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党政主要负责人都不在位时,一般不召开联席会议。 (五)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对少数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个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决议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执行下列程序和规则: (一)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除规定人员外,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二)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量后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事关行政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由院长(主任)主持;事关党总支(直属支部)工作职责范围的事项,由书记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情况,发生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请示。 (四)凡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成员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研究。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并于会前(一般应提前1天)送本部门综合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分送与会人员。没有书面材料或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原则上不应上会。 (五)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会前应通过适当方式(如教职工大会)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建议。 (六)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保证全员参加。与会人员应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末位表态。在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人可对议题提出实施意见。必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在决定多个重大问题,包括干部的推荐、提名、人员聘用与调配、人才引进、内部分配、奖惩等事项时,可根据议题内容的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 (七)因故不能到会的人员,应事先请假,并就会议相关议题提出个人意见。党政联席会议后,主持人应将会议的决议、决定通知未到会人员。 (八)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二级教学部门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建档保存备查。 (九)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要根据会议记录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院长(主任)、书记共同签发,通过办公系统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传达,并报送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和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 (十)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由会议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章 纪律和要求 第八条 学院纪委对二级教学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执行本制度负主要责任。 (二)二级教学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接受本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并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尚未作出决定的事项;决定事项在没有正式公布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四)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二级教学部门每学期对照本制度进行一次自查,填写自查统计表。自查统计结果应向本部门教职工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对各二级教学部门落实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落实情况纳入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事项,各二级教学部门可参照学院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业经学院党委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