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党员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组织宣传部统筹管理。教工预备党员的党员档案由所属党支部管理;教工正式党员的党员档案由组织宣传部管理;学生党员的档案由就读二级学院党总支管理。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相关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党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个别谈话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含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明、函调复函、政审情况报告、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证明等培养材料)、《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等。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各种表彰审批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组织处理材料。
(四)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处理材料、党员停止党籍的相关材料、党员教育培训相关材料。
第三章 档案建立与保管
第五条 组织宣传部、二级学院党总支、其他机构党支部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
第六条 党员档案材料与人事档案原则上每年归档一次。由组织宣传部将党员档案材料整理汇总后,于次年1月上旬移交人事处存档。
第七条在转移组织关系的同时,党员档案管理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教职工预备党员的党员档案由组织宣传部转交党员所在支部管理;
(二)教职工正式党员的档案由组织宣传部管理,其中:在编教职工正式党员的党员档案中,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保存复印件,原件由人事处管理,编外教职工正式党员的党员档案中,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保存复印件,原件由人事处转交南方人才市场管理。
(三)学生党员的档案一律由所属二级学院党总支管理。
第八条 组织宣传部、二级学院党总支、其他机构党支部要确定专人负责党员档案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组织宣传部、二级学院党总支要设单独的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十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保管单位每隔半年要对党员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责任。
第四章 档案查借阅
第十二条 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三条 党员档案一般不外借,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需经保管单位负责人同意,借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档案查阅手续,并应在规定限期内归还。
第十四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保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档案转移
第十七条 党员档案原则上与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一并转移。
第十八条 转移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渠道或派专人送取;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封条上盖保管单位公章,并附上档案转移回执;
(三)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查清情况以防遗失。
(五)党员档案转移回执应每年定期归档备查。
第六章 党员档案材料遗失补办
第十九条 原单位党组织存在的,须向原单位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党员档案丢失原因和补办要求,由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经由上级党委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备注栏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查同意后,连同调查证明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原单位党组织不存在的,党员现所在单位党组织经过调查在能够确认其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备注栏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调查证明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